第二十条

已废止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设置监督投诉电话、信箱,公布监督方式,接受用户对邮政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投诉;对于用户的举报或者投诉,邮政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