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新建住宅小区、新设立的单位,由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到所在地邮政企业办理用户通邮手续。邮政企业应当自受理用户办理通邮手续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暂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应当与用户协商并签订协议,将邮件投递至用户指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信报箱。用户变更名称、邮件投递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前十日书面通知邮政企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