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九条已废止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用户名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在寄递服务中合理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