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八条已废止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以及损失赔偿办法,在邮筒(箱)上标明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并按时开取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