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以及损失赔偿办法,在邮筒(箱)上标明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并按时开取信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