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组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提高本辖区的防火救灾能力。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