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调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一)有放火嫌疑的;(二)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火灾的;(三)因爆炸引起火灾的;(四)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引起火灾的;(五)电力设备、设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扩大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