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调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有放火嫌疑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火灾的;

(三)因爆炸引起火灾的;

(四)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引起火灾的;

(五)电力设备、设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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