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八条有效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每季度向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能源购入与消费情况;(二)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三)主要设备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四)节能效益分析与节能措施;(五)其他用能情况。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