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每季度向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能源购入与消费情况;
(二)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主要设备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四)节能效益分析与节能措施;
(五)其他用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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