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九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由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管理能源工作,并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