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或者产品设计中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