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能源。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的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