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能源。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的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