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产品设计和开发工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降低产品的能耗,提高能源利用率。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