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依法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结构调整、资源配置和人员培训,指导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