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人售票车辆不设置投币、读卡、报站设备,不备有车票凭证的;
(二)车辆不整洁、设施残缺的;
(三)车辆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四)不报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的;
(五)车辆在站点滞留或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
(六)营运车辆发生故障,拒不安排乘客改乘也不退还票款的;
(七)向车辆、站点或客运设施投掷物品、倾倒污物、乱写乱画的;
(八)站点前后30米内停放其他车辆、设置摊床的。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