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未参加年度审验或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从事营运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