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禁止下列行为:(一)向车辆、站点及客运设施投掷物品、倾倒污物、乱写乱画;(二)站点前后30米内停放其他车辆,设置摊床、售货车,摆放物品;(三)破坏、盗窃客运设施;(四)其他损坏客运设施或影响正常营运的行为。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