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客运设施。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客运设施的,应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补建或补偿。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