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第八条已修改实验动物的保种、繁育应当采用国内、国际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有效的合格证书。实验动物种子应当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鼓励支持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