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应用等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通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