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应用等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通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