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