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从事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或者在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