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换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办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