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换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