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生物安全,严防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实验动物流出实验动物环境设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