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检测与防疫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以及人畜共患疾病时,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如属重大动物疫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