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二条已修改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供应、出售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时,应当提供质量合格证。合格证应当标明实验动物或者相关产品的确切名称、级别、规格、数量,质量检测情况,供应单位、日期,许可证号,并有负责人签字盖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