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一条已修改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要求,定期进行质量监测。各项操作过程和监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和统计报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