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的所属关系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人民防空工程所属关系和档案移交手续。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外,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所属关系变更的,应当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