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的结构和防护密闭性能完好;(二)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三)工程无渗漏,使用空间整洁;(四)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五)通风、给排水、供电、采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六)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通风、出入等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