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一)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二)公用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属单位负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人负担。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