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一)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公用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人负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