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利用渗井、坑塘、沟渠排放、倾倒、输送和贮存含有毒污染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