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