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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有效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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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