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文件、资料;(二)询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三)根据需要进入商品房项目的销售场所、展示场所、施工现场,了解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情况,进行现场勘测或者采集音像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