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Amended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文件、资料;

(二)询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入商品房项目的销售场所、展示场所、施工现场,了解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情况,进行现场勘测或者采集音像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