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条已修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监督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举报和监督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等,接受投诉举报和监督。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在十日内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