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专用账户内资金超过重点监管额度的部分,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支取,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和偿还开发贷款:(一)自申请支取当年起前三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发生未经预售许可预售商品房的行为的;(二)按商品房项目的施工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支付工程款的;(三)经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工程施工单位同意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