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预售项目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百及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十的风险金,核定预售资金的重点监管额度。工程总造价包括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等相关建设费用总额。前款中的工程总造价,应当经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核算。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