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当在特区的商业银行开设预售款专用账户,且一个专用账户只能用于一个商品房项目。开立账户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开户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