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预售款应当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直接存入预售款专用帐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形式收取预售款。

购房人应当凭开户银行出具的预售款存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取收款合法凭证。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