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第四十条已修改特区实行预售款监管制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房产交易机构具体承办预售款监管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