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预售商品房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先取得抵押权人对该套商品房的书面同意,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应先办理该套商品房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