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三章 销售行为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商品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抵押权注销登记后方可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登记作为抵押物的;(二)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作为抵押物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