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商品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抵押权注销登记后方可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登记作为抵押物的;

(二)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作为抵押物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