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三章 销售行为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价格,并按照商品房销售方案和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向社会公开销售。禁止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非公开方式进行销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