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瓜果菜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销毁违法销售的瓜果菜,并处违法销售的瓜果菜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