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公害瓜果菜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生产瓜果菜使用剧毒、高毒及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销毁违法生产的瓜果菜,并处违法生产的瓜果菜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