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生产瓜果菜使用剧毒、高毒及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销毁违法生产的瓜果菜,并处违法生产的瓜果菜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