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本省推行无公害瓜果菜认证制度。无公害瓜果菜生产经营者,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无公害瓜果菜认证。经认证符合标准的,由认证机构颁发无公害瓜果菜证书,准许无公害瓜果菜生产经营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无公害瓜果菜专用标志。

无公害瓜果菜认证的简易程序和具体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