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无公害瓜果菜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无公害瓜果菜质量负责,其生产的无公害瓜果菜应当符合本省标准。

无公害瓜果菜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无公害瓜果菜符合标准的证明和其他标识。

不符合无公害瓜果菜质量标准的瓜果菜,不得冒充符合标准的无公害瓜果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6日